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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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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鲁建发〔20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6月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对建筑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省内外建筑企业、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省内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建设。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开展新信贷业务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给予融资支持。具体落实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4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持续提升建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水平。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迁入我省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鼓励各市出台建筑业“小升规”奖励政策,对2021年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拥有上市建筑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2021年减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向当地财税部门提供建筑施工许可等信息,财税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项目源头控管,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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